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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省级机关国有资产处置服务平台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发布者: 来源:  日期:2024-05-11

    四川省省级机关国有资产处置服务平台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省级机关国有资产处置管理,规范处置流程,确保处置过程安全环保、规范高效,根据《四川省机关事务管理办法》《四川省省级机关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省本级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第一批)〉的通知》《四川省省级机关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省级机关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四川省省级机关国有资产处置服务平台(以下简称资产处置服务平台),是指由省机关事务管理局依据国有资产管理职能建立的省级机关国有资产统一处置的服务机构,负责处置省级机关国有资产。

    资产处置服务平台管理,是指省级机关国有资产处置除国家明确规定或经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批准采取特定的处置方式外,均应通过资产处置服务平台统一进行处置的行为。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省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工商联、人民团体及其直属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处置。

    第四条  资产处置服务平台管理与资产配置管理、使用管理和回收利用相结合,提高资产使用效率,降低公共行政成本,促进节约型机关建设。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五条  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是省级机关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授权四川省省级机关国有资产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国资中心)负责资产处置服务平台管理工作。

    第六条  国资中心履行以下资产处置服务平台管理职责:

    (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资产处置服务工作流程及配套措施;

    (二)依据资产处置批复文件,处置省级机关国有资产;

    (三)负责资产处置收益的收缴工作;

    (四)负责资产处置服务平台工作情况的收集、汇总和上报工作。


    第三章  工作原则

    第七条  统一处置原则。省级机关国有资产由资产处置服务平台统一处置,其他单位未经批准(国资处)不得擅自处置。

    经主管部门审批同意或授权自行处置后向主管部门报备的资产处置,也应通过处置服务平台进行集中处置。

    第八条  分类处置原则。国资中心区分拟处置资产性质,在资产处置服务平台分类处置。需进行审计、评估的资产,经第三方专业机构提出审计、评估意见后进行处置。

    第九条  公开处置原则。通过资产处置服务平台,在省政府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省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以市场公开竞价方式进场交易,主动接受监督。


    第四章  处置方式

    第十条  国有资产的处置方式: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处置。

    第十一条  蓉省级单位国有资产的处置应在省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进场交易。

    第十二条  省内驻蓉以外省级单位国有资产的处置经报批同意后,应在驻地就近的公共资源交易部门(国资处)进场交易,也可在经省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认可的场所进场交易。

    第十三条  资产所在地在省外的国有资产的处置经报批同意后,可按驻在地人民政府资产处置规定进行处置,或自行组织选择驻在地资产交易机构进行处置。


    第五章  处置程序

    第十四条  房地产处置程序:

    (一)省级各单位对国有房地产拟公开转让、置换、移交等处置事项,应(国资处)向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提出立项申请,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核,作出立项批复;对国有房地产拟征收的处置事项,按照《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相关规定执行;(国资处)

    (二)取得立项批复后,资产处置单位委托资产处置服务平台选择评估中介机构,对拟处置房地产进行评估;

    (三)资产处置单位提出申请,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批或会同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自然资源厅审核后报省政府审批;

    (四)拟公开转让的房地产处置事项,经省政府批准后,由资产处置服务平台选择拍卖中介机构,在省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进场交易;

    拟置换、移交的房地产处置事项,经省政府批准后,由相关方签订协议,涉及的补偿货币资金由原产权单位扣除税费后归缴省本级财政。

    拟出租的房地产处置事项,由各单位向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提出房屋出租申请,取得批复同意后,资产处置单位委托资产处置服务平台选择评估、拍卖机构,对拟出租的房地产使用权组织开展评估、拍卖工作;对于评估有效期内退租的国有房屋,资产处置单位可委托资产处置服务平台组织重新拍卖。

    第十五条  股权、债权及其他产权的处置程序:

    (一)省级各单位对拟公开转让的股权、债权及其他产权,向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提出立项申请,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核,作出立项批复;

    (二)取得立项批复后,资产处置单位委托资产处置服务平台选择具有资质的(国资处)中介机构,对拟处置的股权、债权及其他产权进行审计和评估;

    (三)审计评估后,资产处置单位提出申请,报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或报省政府审批(国资处);

    (四)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或省政府批准后,资产处置服务平台选择拍卖中介机构,对拟处置的股权、债权及其他产权在省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进场交易。

    第十六条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类资产处置程序:

    (一)取得资产处置批复后,资产处置单位将批准处置资产中涉及的报废电器电子产品及时运送至资产处置服务平台指定仓储点(涉及保密的按保密相关规定执行),并办理交接手续;

    (二)资产处置服务平台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机构,将报废的电器电子产品进行移交并办理交接手续;

    (三)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目录按《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目录(2014年版)》执行。

    第十七条  家具类资产处置程序:

    资产处置单位取得资产处置批复后,由各单位采取市场询价或公开拍卖的方式自行处置。

    第十八条  其他资产处置程序:

    (一)取得资产处置批复后,资产处置单位将批准处置资产中涉及的其他资产,原则上及时运送至资产处置服务平台指定的仓储点,并办理交接手续;

    (二)资产处置服务平台选择第三方评估机构,对拟处置的资产进行评估;

    (三)资产评估后,资产处置服务平台选择拍卖中介机构,对拟处置的资产在省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进场交易;

    (四)警械装备、危险化学品等须由专业机构处置的特殊资产,由各处置单位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置,处置完成后根据相关凭证向资产主管部门申请资产账目调整。(国资中心)

    (五)各单位采购或自主研发的软件、系统等知识产权类无形资产,各单位向主管部门或机关事务管理局提出报废申请,经审批同意后,进行资产账目调整。(国资中心)

    (六)资产所在地在省内驻蓉以外的其他类资产处置经报批同意后,由各处置单位选择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资产价值评估,根据资产评估价值在驻地就近的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进场交易。(国资中心)

    第十九条  对于公开拍卖2次未能成交的资产,可在原评估价值的基础上下降10%,组织再次拍卖。


    第六章  收益归缴

    第十九条  房地产、股权、债权等资产处置,以及自行处置的报废固定资产,由原产权单位(国资中心)归集收益并(国资中心)按照规定缴纳相关税费后上缴省本级财政。

    第二十条  省级机关其他资产处置,由资产处置服务平台归集收益并扣缴相关税费后,全额上缴省本级财政。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资产处置服务平台的监督管理,实行内部监督与财政、审计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与事中、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定期抽查监督相结合。

    第二十二条  国资中心应当明确职责分工,认真履行资产处置服务平台管理职责,严格遵守财经纪律,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监督,依法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

    第二十三条  资产处置单位、国资中心在资产处置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管理权限,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移送纪检监察部门对直接责任人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批准,擅自处置国有资产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或合作、出租、出借、担保的;

    (三)在资产处置过程中弄虚作假、低价转让、合谋私分或其他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

    (四)规避评估程序,或在资产评估、审计等活动中,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或与评估机构串通作弊的;

    (五)对资产处置收入不按规定上缴或使用的;

    (六)其他情形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

    第二十四条  评估价值超过20万元(含)的单项或多项资产处置,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应派员监督或采取其他形式监督。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此前有关省级机关国有资产处置办法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910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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